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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关系的探析

浏览:6840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物管观点

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关系的探析提要:如何认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商品房小区,每一个业主有自己的专有部分,形象的理解,可以认为关上自家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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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关系的探析

  最近一部电影《业主奏鸣曲》上映。影片展现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业主与物业公司,俨然是一对冤家。

  影片所反映的现象在很多商住小区存在。中国人民大学“小区治理”课题组先后对北京100多个居民小区进行调研,结果显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过严重纠纷的小区占到了80%,其中产生肢体冲突和暴力冲突(不包括威胁和恐吓)的占37%。

  一方面是,很多小区得不到最基本的服务,业主抱怨物业公司服务不好,想换物业公司,炒掉物业。

  一方面是,不断有物业公司因收不上物业费,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的开支,不能正常经营下去,被迫撤离小区。如在上海,有业界人士估计,有1/3以上的住宅小区面临服务危机,部分入住8-10年的小区可能成为“烫手山芋”。

  在多数的商住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不断攀升的矛盾,导致两败俱伤,物业公司干不下去,丢了饭碗;业主失去了物业公司提供最基本的服务,垃圾无人清扫,共有物业无人维护,个别小区因欠供电公司电费,还造成了停电停水…。情况严重的个别小区,成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物业公司和业主是一对天生的冤家吗? 如何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为什么对立、尖锐? 如何化解这些矛盾?

  一、 如何认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商品房小区,每一个业主有自己的专有部分,形象的理解,可以认为关上自家的大门,门内的部分就是自已专有的。

  但业主不能永远生活在自己的家门内,需要出门,需要走楼梯或乘坐电梯,需要有停车场停自己的小车,需要小区内的道路步行出门或开车出门,还需要保安看守大门,垃圾有人清扫,绿地有人维护等等。这些楼道、电梯、小区内的停车场、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是有关业主共有的财产或共有物业。业主的生活,需要这些共有物业在良好状态下正常运转。而维护这些共有物业一般需要有资质的物业公司来完成。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业主的生活需要物业公司,离不开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是业主选聘来对业主的共有财产或共有物业做服务的。业主们一块商量,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招标或协商的方式,选出一家物业服务公司,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将业主一方和物业公司一方的责任和权利,用契约的方式固化下来。

  因此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商业合作关系,是合同关系,是业主花钱,购买物业公司的服务。物业公司通过对共有物业管理维护,通过给业主的专有部分的维修维护,给业主提供服务,并挣取相应的报酬。物业公司和业主是通过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建立起一种相互依存的商业伙伴关系。

  物业公司为了更好地给业主提供服务,需要管理来辅助

  物业公司通过对共有物业进行维护给业主提供服务。但这些共有物业不是存在于真空中的,是存在于业主生活小区中。即共有物业与用这些物业的业主共存,业主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共有物业的使用。

  比如,小区中有停车场,业主们已通过协商,达成了如何规范停车的规定,并授权物业公司对停车场实施管理。如果有的业主,不遵守规则,胡乱停车,影响了其它的业主正常使用停车位。这时,物业公司有权对于违规停车的业主进行规劝。这种规劝就是为了达到更好的服务效果,而进行的辅助管理。这种管理的本质,是物业公司按业主共同决定和授权执行管理权,是物业公司代表大多数业主对个别不遵守规则的业主进行管理。

  业主和物业公司及物业从业人员是平等的商业伙伴关系

  在小区内,业主是物业的所有者,是物业的主人。物业公司是按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有些业主称自己是主人,称物业公司是保姆或仆人。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应认识到,社会在发展进步,社会上从事服务行业的人越来越多,社会分工也起来越细。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每个人都是为它人服务,而又得到很多它人提供的服务。我们出门坐车,到银行存钱,去医院看病,都是在享受它人提供的服务。而从事公交、银行、医院的人,一方面在服务它人,而在另外的方面又需要其它人提供的服务。因此,不能说从事物业服务行业的人,因为其工作性质是提供物业服务,就是保姆或仆人。业主和物业公司及物业从业人员是平等的商业合作伙伴关系。

  二、 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什么这么对立、尖锐?

  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对立、尖锐关系的产生,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个是物业公司自身的问题

  由于受过去计划体制的影响,有些物业公司没有树立起服务业主的意识,认为自己还是准行政组织,是来管理业主的。在很多小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孙公司。物业公司虽然在小区服务多年,但没有与业主平等协商、平等签订服务合同,而是一种不平等的“事实”服务、强制收费。有些问题本来是开发商遗留下来的,是开发商的问题,但由于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关联公司,物业公司不能摆脱开发商的压力,从而为开发商掩盖问题,替开发商推脱责任。还有一些物业公司,如《业主奏鸣曲》中所描写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私利,为了保护自己的私利,为了避免失去自己的私利,用非法的手段,对待业主。

  二是开发商遗留问题

  在很多小区,由于开发商的遗留问题,如房屋质量低劣、配套物业质量差、违反当时规划开发等。业主在买房和入住时,没有发现这些问题。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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