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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浏览:6924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6.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发布按《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执行。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6.8 新闻报道
    特大、大型地质灾害调查核实后,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信畅通。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由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参加抢险的抢险救援力量组成。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抢险救援应急队伍,并与当地武警部队建立抢险救援的协调机制。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时到位。
    7.3 抢险救援物资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专项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货源供应和及时更新。也可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家企业签定协议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7.4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准备应急抢险救援的资金装备、设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7.5 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将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项基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专项基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7.6  制度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工作;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灾情速报、月报制度,及时准确的上报灾情信息。
    7.7 应急技术保障
    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市)区国土

www.dichanshequ.com 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专家组要为地质灾害提供无偿的技术支持保障。
    7.8 宣传与培训
    市级有关部门要利用大众媒体、互联网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参与者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适时开展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8.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5年。
    10.附则
    10.1 名词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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