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辽宁省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560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对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进行具体管理。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连山区、龙港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2个月以上;
    (二)人均住房

www.dichanshequ.com 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
    第六条 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2个月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及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人口为准。
    第八条 连山区、龙港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
    第九条 连山区、龙港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人户11元/月㎡,2人户8元/月㎡,3人户7元/月㎡,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部分按6元/月㎡计算,每户保障资金总额不超过350元/月;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人户8元/月㎡,2人户6元/月㎡,3人户5元/月㎡,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部分按4元/月㎡计算,每户保障资金总额不超过200元/月。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为1元/月㎡。
    租金核减标准按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50%缴纳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房屋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收取。
    第十条 县(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中,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财政与市财政分别按4:6比例分担,各县(市)财政负责本区域内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设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统筹管理所筹集到的资金。保障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来自:www.dichanshequ.com)房的购建、

www.dichanshequ.com 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保障资金使用专户,负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适用于孤、寡、老、病、残等特殊保障对象。
    第十四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四章 审批程序与退出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七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申请资料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

www.dichanshequ.com 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排队轮侯,确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顺序。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1] [2]  下一页


标签:廉租住房  葫芦岛市  辽宁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辽宁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