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培训行为,整顿部门培训管理秩序,理顺培训审批程序,使各类培训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培训行为,整顿部门培训管理秩序,理顺培训审批程序,使各类培训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含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举办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为确认资质、评定资格、颁发证件、提高能力等涉及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收取费用的培训班或学习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实行审批管理。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应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书面培训申请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培训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年度内全市培训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培训申请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培训的目的、意义;
(二)培训的依据;
(三)培训的时间、地点;
(四)培训的对象、范围和人数;
(五)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六)培训的收费标准(含食宿费);
(七)培训的实施单位。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临时决定举办培训班,必须在拟定的开班前15日内提交书面培训申请,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接到有关部门临时报送的培训申请之日起,于3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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