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2007年08月15日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旅行社管理条例》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9)《辽宁省旅游条例》
(10)《辽宁省旅游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
(1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本地区政府领导下,由本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调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1.3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分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洪水、台风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等。
2.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葫芦岛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管旅游工作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1工作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市性、跨市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2)按照指挥部指令,有权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组织、监督、检查旅游公共突发事件救援工作,并提出救援和处理方案。
(4)对各类突发旅游事故信息的收集、核实、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2.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旅游局:
(1)负责有关安全教育、预案警示,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向上级及时整理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3)对突发旅游事故救援与控制提供咨询和对策;
(4)搜集与事故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并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配合上级调查处理事故作好准备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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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安全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
市旅游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经报市政府批准,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
4.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旅游、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消防、外事等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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