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07〕48号
锦州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全社会的民主监督作用,确保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热爱政务公开监督工作,熟悉、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并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30岁至60岁之内。
第三条 聘用程序
(五)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向社会发出聘任信息;
(六)监督员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七)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结果向社会公示,确定后发聘书和监督证。
第四条 聘用时间
(八)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期为每届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
第五条 监督员职责
(九)对各单位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十)对各单位审批事项和法规文件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对各单位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对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积极参加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召集的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十四)自觉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各监督小组组长要独自组织本组成员在一年内至少进行两次暗访,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检查后的情况要在一周后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各监督小组的组长是该小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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