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葫芦岛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体育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规范体育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实施体育市场管理的部门和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体育活动经营场所及与体育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发展体育事业,坚持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以体育活动为内容,以体育经营为手段,促进各类体育活动协调发展。
体育市场实行培育扶持、放开搞活、正确引导、规范服务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体育产业,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培育竞技体育人才和开办观赏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项目。
第七条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和娱乐活动;
(三)营业性的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
(四)营业性的体育培训活动;
(五)营业性的体育活动策划、技术转让等信息;
(六)体育赞助、广告、彩券及其它经营活动;
第三章 体育市场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市场实行分级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体育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对辖区内体育市场的布局和发展统筹规划;
(三)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按管理权限审批和发放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培训体育从业人员,核发专业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严禁渲染暴力、色情、淫秽内容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
禁止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进入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
体育经营场所应当设立告示牌告知消费者前款事项。
第二十条 营业性体育场所不得接纳无合法批准手续的团体或个人进行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体育活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体育活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凡取得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经营,自觉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体育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凡依法取得体育市场经营资格,开展正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需调整、变更、终止经营项目的,应提前15日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取费用、无偿占用或使用经营场地。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保护从业人员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营业场所设施不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执
法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执法权限,予以处理: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二)擅自改变经营项目、范围、场所的;
(三)买卖、转让、租赁、涂改许可证的行为;
(四)场地、器材不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颁布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检的;
(六)接纳未经批准的经营者使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
(八)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办营业性体育比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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