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政办发〔2007〕第40号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政发〔2004〕28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存环境为根本目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在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损失和财产损失,把事件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我市安全和稳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工作原则
1、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核与辐射污染扩散的特点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发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作用,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2、政府统一领导原则。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努力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及其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nbs
三、应急组织系统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的四个级别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四级预警: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三级预警: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二级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级预警: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等级及相应的组织体系:
四级预警(蓝色Ⅳ级)的组织体系:成立以县(市)区政府领导为指挥,环保局局长为副指挥,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级预警(黄色Ⅲ级)的组织体系:成立以市环保局局长为指挥,环保局副局长为副指挥,环保局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二级预警(橙色Ⅱ级)的组织体系: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卫生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等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一级预警(红色Ⅰ级)的组织体系:成立以市长为总指挥,主管副市长为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等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环境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和应急救援组组成。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负责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援。
1、在市、县(市)区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应急情况报送和应急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市环保局协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跨市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需要省及其他市政府援助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国家环境总局、辽宁省环保局支援。
&n
《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