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依照宪法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规范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或细则等名称。政府临时性管理措施应发布的通告、公告等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调研、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实行计划性与主动性相结合,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进步。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核;
(二)拟定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者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
(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五)规范性文件的协调;
(六)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七)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其他政府办事机构或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三章 审查与协调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送审稿一式3份;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性文件和资料。
起草说明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目的、主要措施、各方面意见及协调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衔接情况;
(二)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
(三)设定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等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技术要求;
(四)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国家和省即将出台或修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未列入市政府年度制发计划的;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有关部门或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或协调不一致的;
(五)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没有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范的事项,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吸收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由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公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议规范性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说明。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列席会议。已经协调一致的意见有关部门不得重新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订,形成草案修改稿,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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