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制发机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执行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政府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参照本规定对拟由市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并提出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9日市政府发布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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