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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社区维权与和谐社会建设(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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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社区维权与和谐社会建设(上篇)提要:谈谈中国兴起社区维权斗争的动因、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存在的问题,社区维权发展的前景及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巨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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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社区维权与和谐社会建设(上篇)

  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而勃然兴起的城市社区维权斗争,正日益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和关键环节。本文主要结合上海的情况,谈谈中国兴起社区维权斗争的动因、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存在的问题,社区维权发展的前景及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巨大意义。

  1978年后,中国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在这之前,中国的住房是以社会福利的形式由单位分配给城市居民的。房屋由单位的房管部门或政府的房地局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维护和管理。在这种住房分配与管理体制下,社区似乎也是和谐的,大家都龟缩在狭小的空间里,小心翼翼地维护着彼此的“和平共处”关系。但是,这是以物质极端贫乏、生活极端贫困、社区了无生趣为代价的。同时,它实际上内在地充斥着形形色色的矛盾,随时都可能爆发甚至形成血腥的斗争,至于平时的摩擦、冲突则是“家常便饭”。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制度迅速发展。一方面是公房以极低的价格基本完成了私有化,成了私房,形成了私房住宅小区;另一方面是大量兴建的新式商品房,由个人通过市场向开发商购买,形成了新式商品房小区。与从前的住房状况相比,人民庆幸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衷心拥护改革开放。但是,如同毛泽东所说的那样,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旧的矛盾为新的矛盾所取代,表面的“和平共处”为“社区维权”所取代。但这是走向真正和谐的关键一步。

  由于住房私有化,拥有房屋产权的城市居民便成了“业主”。“业主”是和私有财产紧密相连的概念,是住宅消费的核心概念。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业主对于自己购买的住房拥有所有权;同时住房所在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场所和公共事务的共有权益亦被法律所确认。小区业主整体获得了小区内的公共权力,而这一权力不再归属于政府。

  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一个新兴的利益集团,在国家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利用国家自主性不断降低,国家机器日渐钝化的契机,从体制和市场两个领域中动员和吸纳资源,在短时间内迅速聚敛起巨额财富,并且获得了很多相关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的支持。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主体,包括部分相关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1]基于该集团的强势地位和利益需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普遍且严重地侵害着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2]面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违约、侵权,业主常常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难以获得开发商的赔偿,更不要说解聘不称职的物业公司。在这里,法律和市场手段都无法正常、有效地发挥作用。应该说它是一种复合式的“政治经济”运作,即物业管理不仅涉及到市场/法律的问题,还涉及到行政和利益集团的问题。

  可见,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实行房屋私有化、承认私有财产,是社区维权斗争产生的内在动因。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个别大业主,甚至个别政府部门的严重侵害,则是维权斗争的外在导因。中国社会调查所2004年在全国进行的“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结果显示,在公众心目中,“房地产和物业”居于“霸王现象”行业排序的第二位,仅次于“电信”。[3]一场轰轰烈烈的社区维权运动正在展开。笔者认为,“社区维权斗争”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发展的进步,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需。它是我国城市居民锻炼“公民意识”的开篇,是以私有财产为纽带的民主政治运动的体现,对现代社会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只有经历这一维权斗争过程,才可能真正建立和谐社会。

  社区维权运动的终极目的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达此目的,先要达成业主自治,而不是既往的行政包办或如今的房地产利益集团的“经营”。业主自治的达成,有赖于个别的分散的业主团结起来、组织起来,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运用集体的力量开展维权运动,表达自己的诉求。这样的组织就是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了社区维权运动中的主体,也成了社区和谐建设的组织核心、领导核心。

  (一)业主自治的涵义及特点

  业主维权运动是业主自治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所谓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4]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领域,业主自治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发展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业主自治是国家向社会赋权的过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把小区在共有财产基础上产生的公共权力(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以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明确授予了业主自治体。对业主的相关权利的法律确认,及对于业主自治体拥有的公共权力的政治认可,正是国家向社会赋权的过程。由此,社会成员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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