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 标识和可追溯性
7.5.3.1在物业管理全过程中应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服务)。并针对测量和监控的要求,对服务和产品的状态进行标识。
7.5.3.2标识的范围
a)物品标识;
b)楼宇和区域标识;
c)设备、设施、安全消防、绿化、道路指示,警示标识,停车场停位标识;
d)人员着装、工作卡、服务部门标识。
7.5.3.3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员服装标识、工作卡、服务部门的标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统一订制与发放。
7.5.3.4物品标识、楼宇和区域标识、设备、设施等标识由工程部和管理处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负责。
7.5.3.5对物品和服务的状态标识由各责任部门通过各种检查记录和物品状态标识牌等进行标识。
7.5.3.6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
a)物品和各种服务标识应是唯一的。
b)产品和服务状态的标识通过各种检验、检查记录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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