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旅游管理办法
浏览:6812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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