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湖北省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浏览:6301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颁布日期:2001.06.15
    实施日期:2001.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登记或确认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第三条 本省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县以上(含县、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工作由该部门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承办。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职权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或确认,向社会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拥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职权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或确认,向社会公告。

www.dichanshequ.com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因执行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需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解释的,应逐级向省政府请示,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办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向受委托组织书面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同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执法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执法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业务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 执法制度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过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
    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适时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许可条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将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时限要求等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理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30日内,应向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

www.dichanshequ.com 案。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罚款应由当事人缴付给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行政执法机关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将罚款缴付给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罚款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对其复议活动的监督。
    因行政执法引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应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十八条 对执法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查处。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有权直接督查,可以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有权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
    第二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行政执法先进经验,纠正、查处执法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必要时回访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为最后名次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

    第四章 执法职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与所辖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状,明确执法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裁定必须合法、公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二)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

www.dichanshequ.com 行或无故拖延;
    (三)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四)应立案、查处、执行和撤案而未予立案、查处、执行和撤案;
    (五)应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六)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联合执法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由主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依法批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跨行政区域或跨管辖区域执法时,当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不予配合或利用职权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不当利益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

[1] [2] [3]  下一页


标签:行政  责任制  湖北省  湖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湖北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