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浏览:6301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三)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四)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检查情况;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情况;
(八)对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九)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由评议考核机关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考评相结合,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
自查自评的结果报上级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十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适时表彰、奖励行政执法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中央在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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