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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6958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鄂州政发〔2006〕28号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实施办法的建议和意见。
    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各区及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乡合管办),为市合管办委托经办机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市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农村信用合作社、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市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相关配套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并负责对其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督;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实行监管;
    (四)负责市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对市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五)制定

www.dichanshequ.com 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表、册的制作与核发;
    (七)负责调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八)协助有关部门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九)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十)负责对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级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合管办做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认真执行市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相关配套政策;
    (二)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为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五)负责镇村一体化服务网络建设,对乡(镇)、村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六)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四)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工作,对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
    (五)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六)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八)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三)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

www.dichanshequ.com 况进行公示;
    (四)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就医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 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户口在本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十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须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在履行交费义务后,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发给《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市、区两级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交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交纳15元;
    (二)区、乡两级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
    (三)市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元;
    (四)省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5元;
    (五)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应缴
    部分,由市民政部门按省民政厅《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04〕78号)文件精神代缴。
    第十六条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接收,并及时进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边登记、边签订合同、边收取基金、边核发医疗证的方式进行。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

www.dichanshequ.com 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合管办和卫生院受市合管办委托,(来自:www.dichanshequ.com)负责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乡(镇)财政所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户个人缴费部分,并及时存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1月30日为农民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登记、缴费截止时间,逾期不补,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2006年缴纳时间可月31日。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市为单位统筹,由市财政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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