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我市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规范管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管委会主任要对公积金决策负总责,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主任要对决策的执行负责。管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审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管委会决策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要加强对管委会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政策培训,以提高决策能力,强化委员的责任意识。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充实成员。要切实从我市的实际出发,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
二、调整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关系
(一)各县市区设置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 X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是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实行管委会统一决策,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办事处不得与任何部门和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代管其他工作。
(二)管理中心及办事处的人员编制,由市编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核定。
(三)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和
三、落实责任,抓紧清收挤占挪用资金
个别县市由县市政府批准挤占挪用的公积金,要采取得力措施加紧清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回收责任人,分清清收责任,凡是由各地政府批准的单位、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由本地政府负责回收和归还,并办理债权债务移交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积金覆盖率
管理中心和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针对不同单位和性质,通过政策宣传、归集执法、部门协调等手段,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各级财政要及时将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公积金补贴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财政拨款单位,尤其要尽快建立县、乡机关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抓紧对违反规定提高缴存比例(12%以上的)、缴存基数超出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以上的单位进行清理,(来自:www.dichanshequ.com)并报管委会审议,进一步明确我市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对江北监狱自行归集的公积金,也要按规定进行管理。对部分行业、单位未按照管委会确定的缴交比例和基数缴交的公积金要予以纠正。
五、充分发挥公积金政策效应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是解决中低收入职工购、建自住房存在资金短缺问题提供贷款援助的一项互助性专项资金。管理中心要根据管委会的决策,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购买自住房、装修、集资合作建房、期房按揭、异地购房等多品种个人贷款业务;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工作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限时办理等措施,要
六、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
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办事处的监管力度。规范住房公积金运行行为,抓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公积金管理授权制度。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人事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心除接受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管委会及以上部门监督外,还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形成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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