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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市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535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襄樊政发[2007]7号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襄樊市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镇饮水安全,改善村镇生活和生存条件,规范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的各类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镇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村镇生活饮用水问题,在乡镇(含建制镇)、村庄(含村民点)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或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或联户供水工程,包括饮水专用水井、水窖、水池等(以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村镇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管,为工程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苦咸水、血吸虫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环保、卫生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及相关工程设施周边的土地开发利用,确保工程设施和水源安全,并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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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村镇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村镇饮水安全工程。
    第五条 对在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程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地村镇饮水安全调查评估报告,编制本地区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考虑饮用水对人体健康影响严重的区域。
    (二)要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与分散、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平原以兴建多村集中供水工程为主;丘陵、山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设单村供水工程;居住十分分散的地方可以修建单户和联户供水工程。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四)经批准的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是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凡是没有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村镇饮水安全工程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控制规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同时上报下列材料:
    (一)拟建工程的水源、水质检验报告;
    (二)县级政府落实配套资金的文件;
    (三)受益范围内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的申请报告以及对占地、青苗补偿、资金筹措和施工外部环境保障等方面的承诺;
    (四)根据工程类型编制规划名册,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明细到乡镇行政村组,分散供水工程明细到户。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年度实施方案批准后,涉及群众筹资、筹劳的工程,工程开工前15日内还必须将实施方案以及筹资、筹劳方案向受益村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开工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条 由于筹资、筹劳等问题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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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必须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资方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
    村民筹资兴建的村内管网和入户工程,由集资者决定建设单位。
    对受益户自建、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管材、管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村组或个人购买的用于村组内管网和入户工程的管材、管件也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补助的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受益地要落实配套资金,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从地方配套建设资金中解决。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原则上主要负责完成水源工程、水处理工程、管护设施、主输水管道工程等。
    村内土方工程、村内管网及入户工程可以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民主决策、规范程序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筹劳建设。
    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政府补助的村镇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
    第十五条 村镇饮水安全项目的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招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直接向厂商或经销商拨付;
    (二)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帐户;
    (三)没有实行招标的实行报账制;
    (四)单户和联户工程直接向农户兑付。
    第十六条 凡是采取筹资筹劳方式建设的工程,在工程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应向群众公布工程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和地方政府补助建设的工程完工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工程管理单位或受益地自行解决,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再进行补助。
    第十七条 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工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市级验收合格后申请省级验收。
    第十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实行逐个验收,分散供水工程实行抽样验收,验收抽查面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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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资料应当包括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等,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组为单位,每组不少于3名村(居)民代表签字;分散供水工程要求以户为单位签字。
    验收按照《村镇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和项目,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要及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并进行资产登记,存档备查,村镇饮水安全工程不得随意改变工程用途。
    第二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
    (一)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机构负责组建,成员由水利部门和受益乡(镇)、村代表组成。村级代表应通过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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