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制度。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用水单位应安装总表,供水进户的应分户安装水表。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点应安装水表并有专人计量,所用水表必须是合格的产品,确保用水计量准确。
用水受益户应当按期交纳水费,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行供水单位无偿供水。
供水单位(个人)可以对用水户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收费;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达到基本用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收费。
基本用水量的确定应当与用水户或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个人)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供水单位(个人)要建立健全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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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户对水费计收、使用等事项的监督,保证水费的合理使用。
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入应设立专户,实行专人、专帐管理。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专户、按工程列专帐管理;单村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受益农户代表共同管理;产权属于个体或联户的,也应积累资金,保证更新大修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使用制度。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集体福利等项开支。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管理单位提出计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单村供水工程的折旧费、(来自:www.dichanshequ.com)大修费由用水合作组织或村委会、受益户代表共同研究同意,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私自接水窃水的;
(二)不按期交纳水费的;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运行的;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源的。
第四十六条 供水工程管理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的;
(二)玩忽职守,违背操作规程致使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营私舞弊窃水的;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的。
第四十七条 对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故意破坏水源,投毒等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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