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物业管理业主自治Z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公约(征询稿)

Z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公约(征询稿)

浏览:6593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业主自治

Z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公约(征询稿)提要: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义务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政策规定

来源自合同范文

  Z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公约(征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Z城市广场(以下简称“本小区”)

  座落位置:

  房屋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住宅+商业办公

  第二条理想与社区文化

  (一)本小区的理想是建设成为南京市一流的和谐小区,使小区内的每个业主、使用人及其家庭都能生活在美好的生活环境和友善的邻里关系之中;

  (二)安全、卫生、有序、美观、舒适、文明、友善的和谐小区是本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及其家庭追求的目标;

  (三)每个业主、使用人及其家庭是和谐小区的一分子,在享受自己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均有义务自觉维护本小区的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四)本小区倡导遵章守法、自治自律、沟通协商;倡导热心公益、保护环境、公正友善,倡导互助仁爱、尊老爱幼、和衷共济的邻里关系。

  第三条公约的依据与宗旨

  为维护本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由本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家庭共同遵守。

  第四条公约的效力

  (一)本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对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二)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公约的生效

  本公约自本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公约如需修改和补充,须由业主大会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权利、义务与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业主依法合理使用本小区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权利:

  1、可以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可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和提出属于业主大会职责范围议案的权利;

  4、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5、可以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审查、通过其年度财务报告及专项临时开支;

  6、可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监督和检查其财务状况;

  7、有权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物业自治的权利。

  (四)业主有权按照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违反本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与纠正。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义务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政策规定;

  (二)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出。遇到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以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完好,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八)依照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相邻关系,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调解和处理;

  (九)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

  (十)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一)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三)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小区监控系统等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四)对异产毗邻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如因该维修而损坏了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物业损坏、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又无法及时通知业主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警方监督下先行进入业主自有部分进行抢修抢险,事后应及时通知该业主。如因该抢修抢险而损坏了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最终责任由责


来源自合同范文

标签:暂无联系方式业主自治物业管理 - 业主自治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