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私人探访/电话
12.1 工作时间内不得在工作区接待私人探访,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报部门经理批准。
12.2 如非工作需要不应使用办公电话。接电话时,按规定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员工接听电话,应尽量长话短说,不借机闲聊。
12.3 顾客专用的电话,员工严禁使用。
12.4 如在办公时间,员工被公司发现擅自打私人电话(特别是长途电话),公司将予以严厉处罚。
13. 失物
员工发现顾客或其它员工的失物,应立即通知上司并将失物交行政人事部。
14. 违纪处分
员工须严格服从和履行《员工手册》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如行为不检,公司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14.1 口头警告
员工如犯有下列过失之一,公司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14.1.1 无故迟到或早退;
14.1.2 当值时制服穿戴不齐或仪容不整;
14.1.3 忘记或不适当地佩戴员工证;
14.1.4 上下班不打工咭;
14.1.5 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
14.1.6 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乘搭客升降梯;
14.1.7 工作态度不认真(包括工作时间听收音机、录音机、看报纸、吃零食等);
14.1.8 发出不必要的声浪,喧哗等有碍大厦安宁或值班时作不必要的攀谈;
14.1.9 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到其它部门闲荡;
14.1.10 未能保持储物柜的整洁;
14.1.11 擅自调用储物柜或柜内存放食物和饮料;
14.1.12 高声与他人对话或肆无忌惮地对他人过分亲热;
14.1.13 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烟头、涂画破坏卫生守则;
14.1.14 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14.1.15 不正确地使用任何设备、用具或违反安全守则;
14.1.16 在工作时间使用粗言秽语;
14.1.17 无故干扰其它员工的正常工作;
14.1.18 工作时间打盹;
14.1.19 未经请示外出会客;
14.1.20 无故擅闯经理办公室;
14.1.21 私下议论员工。
14.2 书面警告及最后警告:
14.2.1 重犯口头警告之过失;
14.2.2 工作散漫,经常迟到或早退;
14.2.3 当值时睡觉;
14.2.4 对上司、同事、客人表现不礼貌;
14.2.5 疏忽、不小心损毁或损坏公司物品、安全卫生设施或他人财物;
14.2.6 吵闹、粗言秽语,骚扰公司或大厦用户安宁;
14.2.7 违反吸烟条例,在当值时间、公共场所或指定非吸烟区内吸烟;
14.2.8 不服从主管或上司的合理指令,或工作不努力,多次未能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14.2.9 私自带朋友或其它人员出入公司工作地点;
14.2.10 保安员非因公穿着制服离开公司管辖范围;
14.2.11 挑拨打架和煸动、参与公司内吵架事件或住宿酗酒殴打滋事;
14.2.12 教唆他人或代人打工卡;
14.2.13 未经许可,在员工报告板或公司其它地方粘贴、更改、取走或撕毁本公司公告或文书;
14.2.14 发表虚假或诽谤之言论,影响公司、客人或其他员工之声誉;
14.2.15 未经部门主管批准私自配储物柜钥匙或公司内任何钥匙;
14.2.16 在储物柜内或公司其他地方存放未经批准之物品;
14.2.17 在公司范围内未经公司同意作何形式之募捐;
14.2.18 违反工作章程;
14.2.19 无故旷工;
14.2.20 擅自拆阅和翻阅员工私人信件或资料。
14.2.21 夜班员工当值时睡觉。
14.3 停薪停职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对员工实施停薪停职:
14.3.1 经发出最后警告而再犯,以等待公司决定是否予以开除者;
14.3.2 听候刑事案中审判结果者;
14.3.3 拒绝接受公司指定的体格检查、诊治或防疫注射者。
14.4 即时解雇
凡犯有下列严重过失者,公司将给予即时开除。被开除的员工,将自动丧失其在公司享有的一切权益而不会或得任何赔偿:
14.4.1 恶意恐吓、危害公司员工、客人或
15. 员工申诉:
当员工对其所受的公司纪律处分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员工可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诉。行政人事部将初步受理申诉及核查,并视情况提请是否召开纪律小组会进行复议,纪律小组常务成员由各部门经理及行政事部经理组成,副总经理为组长。纪律小组的复议决定将提交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一般口头警告类过失的申诉由行政人事部经理及直属部门经理处理,书面警告及以上过失申诉由纪律委员会处理。公司并建立约见制度,公司各员工自动离职,均于提交书面辞职报告2个工作日内,由行政人事部经理当面约谈,以听取员工之各类意见。
16. 表彰及处罚:
16.1 如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将对其进行表彰:
16.1.1 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成绩良好,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
16.1.2 为公司做出显著功绩者;
16.1.3 防止灾难于未然或发生灾难时有特别功劳者;
16.1.4 对国家、社会杰出功绩,使公司和员工的名誉得到提高者;
16.1.5 在业务上进行有益的发明、改良和研究者;
16.1.6 检举贪污、收受回佣之行为得当者;
16.1.7 对经营管理、管理制度的策划与修订,并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16.1.8 励行增收节支,创经济效益卓著者;
16.1.9 勇于负责,善于处理紧急事件,措施得力完成紧急任务者;
16.1.10 具有显著领导绩效者;
16.1.11 检举违规或制止损害公司利益得当者;
16.1.12 爱护公物,并能与损坏公物之行为作斗争者;
16.1.13 品行优良、奉公守法,能力卓越,工作勤勉者;
16.1.14 其它优良事迹足以奖励者。
16.2 表彰方式
有关前述规定的表彰有如下4种,亦可同时采用2种以上;
16.2.1 张榜公布表扬;
16.2.2 奖状或荣誉证书;
《员工工作纪律奖罚条例规范》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