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湖北省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浏览:6196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八)占用、损坏住宅区共有部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改变房屋外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或者超负荷使用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签订协议,擅自在住宅区内进行管线等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管理

企业催其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加收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 发生物业服务和物

www.dichanshequ.com 业收费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房地产、物价等行

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物业管理企

业或者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住宅区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二)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共有部分,是指住宅区公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房屋共用设施;

  住宅区公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供(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

箱、照明路灯、室外泵房、绿地、庭院景点等设施;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整栋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

走廊、门厅、传达室、内天井和房屋承重结构以及屋面、外墙面、走廊墙面等部位;
  房屋共用设施,是指整栋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

用照明、公共天线、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施设备。

  (五)住宅小区,是指建筑用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


  (六)住宅组团,是指建筑用地在一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并有基本配套设施的居民生活区;
  (七)中高层住宅楼,是指住宅层数在七至九层,并有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住宅楼;
  (八)高层住宅楼,是指住宅层数在十层以上,并有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住宅楼。

  第五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

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业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标签:物业管理  武汉市  住宅区  湖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湖北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