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湖北省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浏览:6196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一)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管理、服务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

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二)将物业使用、维护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

使用人;
  (三)定期对住宅区共有部分进行养护、维修;发现物业损坏或者接到物业报修,及时进行维

修;
  (四)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五)听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意见或者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
  (六)设立投诉电话,全天二十四小时值守,经常

www.dichanshequ.com 对住宅区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对违反物业

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与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相关的工

作。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业主委

员会结清财物,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物业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房地产、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园林绿化、

市政、治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住宅区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者超负荷使用房屋;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改变房屋外貌;
  (三)占用、损坏住宅区共有部分,擅自移装房屋共用设施;
  (四)乱抛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六)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七)不按照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内发生的前款所列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物业造

成损坏的,有权要求行为人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遵守业主公约,并符合房屋

使用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物业除属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承担维修责任外,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

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个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责任由本栋房屋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住宅区公用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住宅区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前款规定的物业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阻挠维修

造成其他业主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负责赔偿。

  因物业维修、装修等行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或者造成相关业主的房屋自用部位

、自用设备损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设置、使用自用设施、设备可能危害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物业

管理企业应当责令其及时消除隐患;拒不消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消除,其费

用由该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住宅区内由相关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设施,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统

一管理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专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区内进行管线等

www.dichanshequ.com 施工,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并

与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施工后,按协议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其委托的

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

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与费用

  第三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分别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千分之三

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按综合成本价提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

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委员会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有偿使

用,住宅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租金和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所得收益的使用由业主大会

决定。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构成。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和车辆管理服务费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普通建设标准和高标准对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中高层

住宅楼、高层住宅楼分类制定全市统一的指导价。指导价应当根据合理、质价相符、与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综合管理服务费和车辆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政府指导价格协

商确定。
  特约服务费由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按照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的百分之一点五(配置有电梯

的住宅楼,按照建安造价的百分之二点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
  (二)住宅区内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规定交纳的物业维修基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其他物业维修资金。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必须以业主委员会为单位开设专户,专项储存,按栋立帐,其中由个人出资

部分核算到业主,并由区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专项用于住宅区共有部分的维修。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足时,分别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和整栋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

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www.dichanshequ.com 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物业

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据实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公房出租人或者业主将房屋出租的,应与承租人就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原业主交纳的有关物业管理费用不予清退,由原业主与受让

人协商清算。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挂牌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和收支情

况,接受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物业管理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二)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接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或者提供的管理服务达不到资

质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或者订立、终止、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

按规定结清财物,移交房屋和有关资料并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住宅区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

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

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下罚款。

  (六)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启动资金或者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履行;

拒不履行的,依法强制履行,并分别按照应当提供的资金或者物业管理用房销售价格的二倍处以罚

款。
  (七)开发建设单位单独转让住宅区共有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占有住宅区共有部分用于经

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标签:物业管理  武汉市  住宅区  湖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湖北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