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温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依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城镇建设发展,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水平
(一)强化依法用地意识。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我市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正确处理好保护耕地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所决定的,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只有依法集约用地,才能保障用地”的观念,从实际出发,走内涵挖潜的道路,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充分显化土地价值,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
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制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二)完善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土地供应计划是政府科学、合理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和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盘活存量土地的重要制度。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市场需求,统一编制全市土地供应计划,要按工业、商品房、土地出让等土地供应类别和结构确定年度供应计划指标,并与农用地转用计划相挂钩,优先安排政府统一组织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闲置土地的消化。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单位集资建房、新建办公楼、城镇居民个人建房的用地不列入供地计划,停批此类项目用地。
(三)加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国土部门在农地转用计划下达后编制全市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计划一经批准不得突破。要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杜绝多头供地、批地的行为,突破供地计划。任何建设项目和存量土地转让、置换、调整必须先行申请取得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和农地转用计划,对未申请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计划、规划、国土、城建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备案手续。
三、严格供地定额制度,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计划、城市规划的功能分区,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对发展前景好、无环
四、规范土地有偿使用,促进存量土地盘活
(七)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任何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凭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规划指标,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方可建设。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实行有偿使用;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对经营性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公益公共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供地。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八)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益的征收监督,确保土地收益征收到位。对低价出让、挪用土地收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充分运用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依法盘活存量土地
(九)强化土地管理职能,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良性运行。根据国家、省、市三级职能“三定”方案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实施土地出让、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的唯一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市、县(市、区)长为组长,分管国土、规划的市、县(市、区)长为副组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十)积极探索建立土地储备融资渠道。根据国务院28号文件要求,各地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利用信托、债券、参股、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十一)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开发的储备土地、转让的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开发的,都必须进入土地交易场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底价在土地估价的基础上,经土地出让底价评审委员会集体确定后,方可出让。严禁多渠道多部门管理致使经营性用地无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现象发生。严禁借“企业改制、联营联建、招商引资”的名义变相处置土地资产。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的用地,未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十二)加强土地拍卖、估价中介活动的管理。凡在咸宁市范围内从事土地拍卖、估价活动的中介机构,必须向当地国土部门备案。对不具备土地拍卖、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在咸宁市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拍卖活动。对拍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连用地上建筑物的,必须受当地国土部门委托后,方可组织拍卖活动。中介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应依法申请备案。对擅自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对批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发建设的,收取每亩5000元的闲置费,满二年仍未投资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空闲二年以上的房地产用地,均按土地估价值的100%依法征收土地出让金。
六、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整理试点,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
(十四)积极盘活集体存量土地。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整理的试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功能分区的基础上,与实施城中村“平改楼”、迁村腾地相结合,进行土地调整。调整腾出的村民宅基地、村镇办企业、道路等建设用地,可进行整理,置换建设用地指标,也可合理安排其他建设项目。
(十五)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均可参与流转。属农用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批农地转用手续。集体土地流转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置换、调整等多种形式,经依法土地评估后,双方签订有偿合同,约定土地流转的位置、范围、面积、流转形式、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按土地供地审批权限报批。要合理分配土地有偿收益,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七、强化监督,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十六)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批少用多、未按批准约定的期限、用途以及规划设计条件开发等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查处。建立违法用地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对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依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七)各县(市、区)政府应高度重视盘活存量土地,依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市政府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对盘活存量、集约程度低、处置闲置土地不利的地区,将核减下一年度供地计划,暂停受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报批手续。
(十八)国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把好建设项目预审和供地关。城市规划部门认真做好规划审查工作,在下达工业建设项目规划指标时,应与国土部门加强联系,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后,方可确定规划指标,要科学合理的确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计划、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工作。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