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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和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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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和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2012)提要:实行备案管理的物业指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该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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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和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清市价[2012]82号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物价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行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粤价〔2011〕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清远市物价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市价[201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和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案管理的物业指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该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企业初始收费、调整收费标准、以及变更已备案的有关事项,应到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在商品房预售前申请收费备案的,应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

  (三)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或原备案有效期届满后申请收费备案的,应提供《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买受人,下同)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各一份(有不同标准或分期开发的,应提供不同标准或各开发期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各一份,同时提供原件供核查);收费标准调整的,还应提供业主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的证明材料及协议;证明材料包括:书面征求意见结果说明(包括物业基本情况,同意、反对、弃权的户数、面积、比例),书面征求意见结果明细表(包括业主房号、面积、姓名、联系电话、业主同意或反对、弃权意见),调整收费标准征求意见或记名表决的公告(应说明理由和公布物业费收支决算表),征求意见或记名表决结果的公告等。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的,需提供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标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上述申请资料应使用A4纸。(相关申请表格可登录清远市价格信息网 “相关下载”)。

  四、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同意备案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具体样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物业服务收费暂不备案意见书》(具体样式见附件3)。

  五、在商品房预售前(或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收费标准前)申请收费备案的,备案有效期为1年;已经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收费标准的物业、原备案有效期届满后申请收费备案的,备案有效期为长期。

  六、备案后的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成立业主大会的备案回执和原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到原备案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物业服务收费注销备案通知书》(具体样式见附件4)。

  七、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有效的,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物价部门备案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注销备案、责令改正并在媒体曝光。

  八、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备案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及时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合法途径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区域名称、地址、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收费标准、服务等级等内容。

  九、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备案后,在物业未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的标准收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着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牌的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具体式样见附件5、附件6)。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已经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持新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和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请在2012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样式)

  2、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

  3、物业服务收费暂不备案意见书(样式)

  4、物业服务收费注销备案通知书(样式)

  5、(物业名称)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样式)

  6、(物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公示牌(样式)。

  主题词:物业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 送:省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主 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3379882       (共印180份)

  附件1     XX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样式)

  附件2     xx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

  附件3:

  XX物价局

  物业服务收费暂不备案意见书(样式)

  年  号

  公司:

  你公司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材料悉。经审核,下列事项与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暂不予以备案。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

  1.…………

  2.…………

  3.…………

  4.…………

  5.…………

  请根据上述意见修改后重新申请备案。

  物价局

  (盖单位公章或价格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XX物价局

  物业服务收费注销备案通知书(样式)

  年  号

  公司:

  你公司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依法成立了业主大会,根据清远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清市价[2012] 号)的规定,现对编号为XX价物业费备(  )的《物业收费备案表》予以注销。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你公司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物价局

  (盖单位公章或价格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物业名称)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样式)

  附件6:

  (物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公示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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