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和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开展市区环境和秩序的综合整治,着力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塑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形象,推进依法治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区环境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规范交通行为,保障市容整洁、道路安全畅通。
二、严禁违章占道经营。市区主干道及广场一律不得占道经营,其它地方已办理占道经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核定的时间、地点、面积和经营项目守法经营。凡无证违章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经教育不改的,坚决依法取缔,从严处理。
三、整治和优化道路交通秩序。严禁机动车违章行驶,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严禁货运车辆抛洒滴漏,严禁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三轮车无牌无照行驶。
四、限制妨碍城市环境秩序的事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发放《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停止审批发放残疾人专用车、人力三轮车证照;停止审批发放游戏机室、录像室、网吧、美容美发室证照,对已发的证照进行清理整顿,严格规范。
五、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对不服从管理,责任不落实,“三包”不到位,甚至破坏门前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处罚。
六、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秩序。严禁乱扔乱倒生活垃圾,严禁破坏公共环卫设施,严禁偷倒建筑、装潢垃圾,严禁损坏花草树木。
七、规范广告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主干道上悬挂过街横幅,在临街建筑和主交通护栏上张挂布幔广告;不得在市区建筑物、街道两侧、居民楼道、公共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乱贴乱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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