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年十二月八日
镇江市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医改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单基数”征缴
将用人单位原按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年退休费用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改成按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缴纳。为保证医疗经费总量不减少,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采取四项调整措施: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由8%调整为9%,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仍为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
(二)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将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本人年工资总额的8%调整为10%(退休人员从4%调整为5%)。
(三)调整大病统筹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
1、调整个人大病统筹金的缴纳标准,在职职工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退休人员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元;
2、将大病统筹金的支付额度从3~10万元调整为3~20万元。当参保人员个人符合规定的年医疗费用在3~10万元部分时,所在单位不再按比例分担,全部改由大病统筹金支付;超过10万元但不足20万元的部分,个人负担5%,大病统筹金支付95%;超过20万元部分由个人支付10%,所在单位支付90%。
(四)设置参保职工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社会保险局另行规定。同时,实行“单基数”征缴后,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金,其退休人员方可继续享受现行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范围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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