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关于制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试行通知(2011)提要:《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价字〔2011〕39号、新房发〔2011〕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
源 自物业论文新沂市关于制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试行通知(2011)
新沂市物价局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新价字〔2011〕40号 新房发〔2011〕15号
关于制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价字〔2011〕39号、新房发〔2011〕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现制定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标准为最高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实行相应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 业主(使用人)租用地上停车场专用车位(库),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超过30元/辆.月。
2、 业主(使用人)租用地下停车场专用车位(库),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超过40元/辆.月。
3、 业主(使用人)租用道路规划车位,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超过30元/辆.月。
4、 外来车辆临时停车超过1小时可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占用露天车位的5元/辆.次,临时占用室内停车场车位的6元/辆.次,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辆,当日累计最高不超过10元/辆。在小区停车场所过夜的外来车辆收费不超过10元/辆。
5、 停车服务收费不包含车位租金。
三、 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棚)停放自行车等其他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每月每辆不超过6元,电动自行车每月每辆不超过12元,摩托车每月每辆不超过20元,电动车充电费另外按实收取。
四、 业主所有的专有车库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对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单间独用车库可收取物业管理费。
五、 停车管理服务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电话等,收取停车服务费时应出示专用收费票据。
六、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经营性停车对外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2年;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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