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发〔2007〕14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黄冈市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力度,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黄冈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黄冈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的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我市注册商标。
黄冈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第三条 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黄冈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相关协会、组织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受理黄冈知名商标的申请、审核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黄冈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
黄冈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采取集中评审和认定的办法。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必须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质量高、能较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好;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商品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我市同行中位居前列;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七)建立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
第三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被认定为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商品为黄冈知名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在有效期满前重新予以公告;否则,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印制等应严格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在批准受让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
申请重新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否则,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撤销其黄冈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黄冈市知名商标的;
(二) 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 商标所有人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四) 利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其商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五) 超越所认定知名商标使用范围,使用“黄冈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六)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黄冈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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