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暂行办法
2007年11月01日
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决策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一)常规督查内容
1、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落实情况;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4、市政府领导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落实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
5、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重点督查内容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要求督查的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落实事项。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体系
(一)市政府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研究决定重大政务督查事项,授权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十堰各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督查第一责任人。
(二)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在市政府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政务督查工作;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市政府政务督查的综合、协调、联络和报告,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督查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十堰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综合科室,为同级政府或部门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督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第三条 市政府政务督查分工负责制
(一)市政府秘书长主管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并及时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报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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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政务督查运行程序
(一)登记、分解。对市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决定督查的事项,按责任分工分别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和市政府办相关科室负责登记、编号,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时确定落实部门,明确完成时限,提出办理工作要求。
(二)拟办交办。对已登记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下发督查通知、督办通知单,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三)即时督办。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为总牵头,各责任单位和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根据工作进度和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书面督办和会议督办等形式抓好督查事项的落实。
(四)办理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制定落实计划,明确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每项督查事项达到时限要求或完成后,市政府办相关责任科室及时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或交办领导。重大事项由市政府总值班室、政务督查室综合整理后,分别以《要情专报》、《督查通报》进行专报或通报。
(五)跟踪督办。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和落实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事项,有关责任科室要认真做好跟踪督办,确保每件督查事项得到落实。
(六)办结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并达到立项要求和实现流程闭合后结案,相关督查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条 政务督查事项的时限规定
第六条 政务督查责任考核
(一)政务督查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中政务督查考核分数达不到规定分值的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政务督查事项因工作不落实未达到最终结果的,按未办件处理。
(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等作风不实,导致督查事项不能落实,贻误工作进展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第一责任人向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屡次督查没有汇报、没有结果的,由市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由于办理不落实造成工作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三)对政务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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