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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浏览:6622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荆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以及与社会中介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相应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工程、拆迁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监理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六)检测、检验、认证、公证、拍卖机构;
    (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八)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

www.dichanshequ.com 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者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促进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七条 鼓励中介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
    第八条 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中介机构需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应取得执业资格的要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三章 中介执业行为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

www.dichanshequ.com 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凭借职能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擅自设置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的执业限制。
    (三)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行政和公共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与其他法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同等对待。
    (四)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遵循平等、有偿原则,不得强迫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信誉档案,完善执业质量考核制度,确保执业质量达到专业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 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和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www.dichanshequ.com ;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开悬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证照,以及中介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来自:www.dichanshequ.com)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
    第二十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通过诋毁或回扣、故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九)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照从事中介服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中介机构登记管理规定、或者在中介服务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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