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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管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监察委员、财务委员之消极资格

浏览:6934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业主自治

大厦管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监察委员、财务委员之消极资格提要:曾犯诈欺、背信、侵占罪或违反工商管理法令、经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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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厦管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监察委员、财务委员之消极资格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监察委员、财务委员、安全委员其巳充任者,即当然解任:

  曾犯诈欺、背信、侵占罪或违反工商管理法令、经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其巳担任者即当然解任。

  二、曾服公职亏空公款经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其巳担任者即当然解任。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其巳担任者即当然解任。

  四、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末了结或了结後,尚未逾二年者﹕其巳担任者即当然解任。

  五、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其巳担任者即当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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