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业管理公司拒绝续签。
物业管理者及时发出终止租赁通知而不允许续签也是可以的,但物业管理公司拒签的理由必须是充分的。
(3)强制性的中止租赁。
当租户违反法规、不付租金、参与犯罪或违反租约协议条款的其他方面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性将其驱逐出去。当然在驱逐前要发最后通牒。表3-3-3是要求偿付租金的三日期限通知。
2.租赁终(中)止的程序
(1)搬迁前的会面。
物业管理者在租户搬迁前,要与租户进行一次私人会面,填写搬迁前会面表。
(2)物业检查。
无论哪一方提出结束租赁,物业管理者都必须在租户搬出之后与其一起检查物业。当房屋被清空后,物业管理者应在检查时已经确定下一次搬迁前哪些地方需要重新粉刷,为此检查时物业管理者应带上物业检查表(见表3-3-2),检查物业哪些地方受损以及房间及其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记下物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的维修量及何时可列入维修计划等,并计算出安全与清洁方面应扣除的押金。
(3)归还押金。
当归还给租户押金时,物业管理者要说明押金扣除了哪些方面及其数额。如扣除了安全押金,就要说明安全押金的用途并归还未支出部分。如果物业管理者未按租赁协议动用了部分押金,那么他必须向租户逐条说明其使用情况。如果租户不能接受,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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