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票据是一种名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须依据票据上所载名义来决定其效力。超出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概不履行。因此,票据可以说是一种名义证券。
⑥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票据可以依据背书、交付程序而转让流通,这种转让流通无需通知债务人或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也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而拒绝承担义务。
⑦票据是一种返还债券。票据的债权人在接受给付时,必须将票据交还债务人,使票据关系终结。若票据金额是由次债务人因被追索而偿还时,则债权人返还票据后,票据清偿人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3.票据的种类
①汇票
按不同标准,汇票还可分为:
a.按承兑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b.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汇票。
c.按有无附属单证,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光票。
d.按流通领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e.按使用货币的不同,可分为本国货币汇票和国外货币汇票。
f.按汇票上是否说明收款人名称,可分为记名汇票和不记名汇票。
②本票
a.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c.按本票上是否说明收款人名称,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
d.按本票产生基础不同,可分为交易性本票和融资性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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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抬头人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b.按支票上有无划线,可分为划线支票和非划线支票。
此外,票据根据主债务人不同,可分为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票据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随物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主要有以下八种:
1.出票
出票是创造票据的行为,即签发票据。出票的具体行为是开票和交付。开票是出票人按照票据的要式和付款人的约定开出票据,并加上自己签章的行为。交付是物权的自愿转移,是指票据持有者从一个人转移至另一个人的行为。不得签发无代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票据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某种票据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或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票据上未记载以上规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2.背书
背书是以票据权利转让为目的的行为。通过背书,使票据的权利从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由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所有权。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即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若背书时附有条件的,则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能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性质上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但却是确定付款人责任的一个重要步骤。
承兑有两个具体行为: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承兑是指在票据上作文字记载并签章,表明对票据承担支付义务。若提示承兑时,付款人不同意承担支付义务,则发生拒绝承兑行为。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天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承担到期必须付款的责任,不能附加条件。若附加条件可以看作是拒绝承兑。
4.保证
保证是保证人对于出票、承兑、背书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担保的票据行为。保证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票据的可靠性,提高票据的信用程度。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不能附有条件,附有条件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不能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该足额付款。
5.贴现
贴现是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时,为融通资金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行为。贴现有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具体情况,如前所述。
6.付款
付款是票据到期,持票人作出付款提示,主债务人支付票款的经济行为。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持票人应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10天内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在我国,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
7.退票
退票是指承兑人把申请承兑的票据或付款人把持票
8.追索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该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提供合法证明,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可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该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依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是出票人,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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