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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商铺装修管理规程(三)

浏览:6695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客服制度

商业商铺装修管理规程(三)提要:管理服务中心商铺管理责任人(根据安排可以为主任助理/管理员/大厦助理/管家等不同岗位)负责每日巡查商业店铺至少两次

文章来源 房 地 产(www.dichanshequ.com)

  商业商铺装修管理规程(三)

  1目的

  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商业店铺业主、租户、顾客的合法利益,维持的正常公共秩序。

  2适用范围

  管理服务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商业店铺的管理。

  3职责

  3.1财务稽核部负责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费收取工作。

  3.2品质(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商铺装修及影响外观的招牌、标语、指示牌等的悬挂申请进行初审。

  3.3管理服务中心商铺管理责任人(根据安排可以为主任助理/管理员/大厦助理/管家等不同岗位)负责每日巡查商业店铺至少两次,护管员负责不间断巡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工作规程

  4.1入伙/进驻管理

  4.1.1租户办理入伙/进驻手续时,管理服务中心事务助理/前台验证并收取下列资料存档:

  a)《商铺租赁通知书》;

  b)《准用证》;

  c)《水电开通通知书》(不需存档);

  d)《租赁合同》(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e)租户身份证(私人租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租户),(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f)发展商注明应具备的其他文件资料。

  4.1.2事务助理/前台对以上资料查验确认后,在《商业店铺租户情况表》上进行登记,并与租户签订如下文件:

  a)《华侨城商业用房管理公约》;

  b)《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协议》;

  c)《商业用房安全管理责任书》。

  以上协议由管理服务中心与租户各留一份。

  4.2装修管理

  4.2.1商业店铺的装修需经发展商或业主的书面同意,产权为地产发展商所有的商业店铺,装修前必须向发展商提交装修设计、空调安装设计、室内消防烟(温)感分布等,经相关部门审批(涉及到消防设施的装修内容还需报消防局审批),待所有开发商和消防局审批结束后,租户到管理服务中心填写《装修备案登记表》提出装修方案并附上相关的审批证明,管理服务中心认真审核。通过审批的装修申请材料应在管理服务中心留底备案,租户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施工手续后方可进场施工;装修项目中涉及到招牌广告设置报华侨城城区管理部审批、改变外观等室外装饰装修报华侨城股份公司产品策划中心审批。审批完毕在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4.2.2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本手册《装修管理规程》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重点做好现场的消防、外围环境及公共秩序的管理,监管的重点为房屋结构,水电设施、石油气管线、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备,督促装修单位做好消防应急措施和预防工作,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立即做出口头警告、开据《整改通知书》、立即恢复原状、勒令停工、报相关部门等处理措施,并保留书面、照片等各项记录。

  4.2.3装修完毕后,须经管理服务中心和发展商相关部门验收(涉及消防的须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后将验收证明交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经验收合格后,租户方可入驻经营。

  4.3日常管理

  4.3.1管理服务中心商铺管理责任人(根据安排可以为主任助理/管理员/管家/大厦助理等不同岗位)对商业店铺每日至少巡查两次,并将巡查情况记录在《工作巡查记录表》,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商户有无违章占用公共场地情况;

  b)商户门前三包是否符合要求;

  c)商户有无不按规定设置招牌;

  d)商铺内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并运作正常;

  f)商铺物品存放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g)其它异常情况;

  4.3.2商铺管理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商铺的消防、物品放置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3.3护管员对商铺进行不间断巡查,商场打烊后半小时,护管员应:

  a)全面巡查所有店铺,杜绝消防安全隐患和非法留宿情况;

  b)全面检查所有通道、门、窗是否关闭、上锁;

  c)在《值班交班记录表》上记录、签名。

  如有问题,护管员应立即报告当值组长和班长,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或重大的情况应按《安全管理操作手册—治安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的规定,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安全保卫部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在相关记录上记录。

  4.3.4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商业店铺管理情况,巡查商业店铺管理情况,并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4.3.5管理服务中心有义务配合公司安委办或其它部门对商业店铺的消防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

  4.3.6管理服务中心严格监督经营者按租赁协议的规定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扩大经营项目或改变承租场所使用功能,严禁利用承租场所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4.3.7管理服务中心有调解租户矛盾的义务。当租户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时,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调解。调解时应以达到和解为目的,避免出现人为伤害或其他事故,事态严重的应及时报品质(运营)管理部或辖区派出所处理。

  4.3.8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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