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使用守则提要: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自 房地产 (www.dichanshequ.com)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附件1
小区物业使用守则
为加强XX**城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接受并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并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有关费用。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要求售房单位协调解决。发生争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售房单位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及费用。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六、业主承担房屋保修期外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费用自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七、维修房屋,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有关各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物业企业代为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各方按规定承担并分摊。
九、属人为因素造成物业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实施装修。
十一、业主、使用人转让、出租、转租物业时,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受让方、承租方遵守本守则及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十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及布局等;
(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房屋的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
(五)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等处乱挂、乱贴、乱画,擅自安装护栏、晒衣架;
(七)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
(八)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攀折花木;
(九)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乱设摊亭和集贸市场;
(十一)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使用本物业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保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及道路的畅通。 十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十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十八、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可以加收滞纳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违反本守则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提出整改;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本守则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守则对新的业主、使用人继续有效。
二十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本守则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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