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事业部员工其他行为规范提要:个人投资。员工可以在不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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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兼职。员工未经集团安排或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集团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但如利用集团资源或可能影响到工作,员工应事先获得集团批准。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包括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1、在集团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
2、兼职于集团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集团的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集团形象;
5、经理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第二条 个人投资。员工可以在不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不得进行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活动:
1、参与经营管理的;
2、对集团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3、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第三条 员工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集团资源的买卖,亦不得指使、提示他人进行买卖。
第四条 投诉和举报。集团内部的投诉和举报,可以向企业管理部以及主管该事项的高层管理人员提出。受理部门和人员,应认真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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