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商户租赁期间保险要求提要:租户在租赁期内必须为其营业行为投公共责任险,并使保险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有关的保险需满足如下要求:a)采用国内通用的公众责任险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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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保险要求(仅针对一般商铺)
1. 租户在租赁期内必须为其营业行为投公共责任险,并使保险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有关的保险需满足如下要求:
a) 采用国内通用的公众责任险保单;
b) 以业主和租户为共同被保险人;
c) 保险期限需和租赁期一致;
d) 保单中的投保金额需符合业主的要求,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低于下表的要求:
租赁面积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
100平方米以下
RMB2,000,000.00
100平方米-300平方米
RMB3,000,000.00
300平方米
RMB5,000,000.00
e) 保单需包含下列特别附加条款:
火灾和爆炸条款
建筑物修理改建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2. 乙方应为其自有财产投保财产保险。
建议乙方就其营业收益投保相关的利润损失险或营业中断险
3. 乙方应为其雇员购买法定的保险
4. 租户在租赁期开始十五日内,需将保单及已付保费的凭证等证明上述保险有效存在的文件呈业主方。在租赁期内,业主亦可随时要求租户提供保险持续生效及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证明。
租赁期保险要求(仅针对餐饮行业)
租户在租赁租户在租赁期内必须为其营业行为投公共责任险,并使保险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有关的保险需满足如下要求:
a) 采用国内通用的公众责任险保单;
b) 以业主和租户为共同被保险人;
c) 保险期限需和租赁期一致;
d) 保单中的投保金额需符合业主的要求,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低于下表的要求:
租赁面积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
100平方米以下
RMB3,000,000.00
100平方米以上
RMB5,000,000.00
e) 保单需包含下列特别附加条款:
第一救助条款
食品及饮料条款
火灾和爆炸条款
建筑物修理改建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租户应为其自有财产投保财产保险。
租户在租赁期开始十五日内,需将保单及已付保费的凭证等证明上述保险有效存在的文件呈业主方。在租赁期内,业主亦可随时要求租户提供保险持续生效及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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