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整
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计费水表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危害计费水表行为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处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5月13日发布的《东营市东城供水管理暂行办
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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