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根据《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设市城市和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均应遵守本办法。
下列城市详细规划应实行方案征集:
(一)居住区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
(二)城市中心及重要街区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的; (三)城市广场用地规模2公顷以上的;
(四)主要地(路)段长度500米以上的;
(五)城市主要出入口、重点景观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设计是指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城市设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征集的主管部门,(来自:www.dichanshequ.com)负责对城市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活动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方案征集文件;
(二)组织方案征集的开封、评选、确定中选方案;
(三)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 方案征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确定中选方案的原则。
第二章 方案征集
第六条 城市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征集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编制方案征集文件,其主要内容为:
(一)地块位置图;
(二)地块地形图;
(三)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四)方案征集说明书:应包括城市规划对该地块(段)的要求;招标地块及周围
第三章 方案参评
第十一条 凡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省内规划设计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格等级相适应的项目。省外来鲁参评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联合参评的,应当签订合作合同,并明确主体规划设计单位,由主体规划设计单位代表合作单位参评。该主体规划设计单位须具备与承担的规划设计业务相符的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 参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收费许可证书》;
(二)单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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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封、评选、确定中选方案
第十六条 方案征集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评选会召开时间一般不得低于二十天,不得超过九十天。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应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市政园林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的人数视项目的规模、重要程
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以七人至十一人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一般应由专家担任。
参评单位的人员不得进入评选委员会。
第十八条 参评文件开封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评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参评文件,并由组织单位对参评单位的参评文件、参评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选委员会评审。评选委员会人员不得参加参评文件开封。
第十九条 在正式评选前,由评选委员会对全部参评的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方案征集文件要求进行预审,经评选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审查同意方可参加评选,未过半数的方案视为无效方案。
第二十条 评选应按布局合理、切合实际、交通便捷、技术先进、安全适用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为原则;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等因素综合评议。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对参评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认真审查后,由评选委员会委员投票产生。评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应向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选报告,并推荐中选候选方案。
组织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选报告和推荐的中选候选方案确定中选方案。组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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