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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浏览:6618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淄博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5.09
    【实施日期】2001.05.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来自:www.dichanshequ.com)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被拆除房屋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
    第六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www.dichanshequ.com ;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协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下列有关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二)拆迁补偿方式、标准;
    (三)补偿价款;
    (四)补偿或者安置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五)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七)附属设施补偿价款;
    (八)各种价款支付方式、时间;
    (九)违约责任;
    (十)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

www.dichanshequ.com 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协议。
    拆迁人拆除自有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人必须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的30%至60%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补偿方式由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选择。
    第十五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楼层确定。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1+楼层调整系数)+区位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除住宅房屋系平房且带院落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10%。
    区位类别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分布区域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划分。
    区位补偿标准、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及成新标准、楼层调整系数、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补偿。新建非住宅建设工程的,给予易地补偿房屋;新建住宅建设工程、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单体建设工程、居民小区开发建设工程的,给予就近补偿房屋。
    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价款,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的80%确定价款;被拆除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补偿价款,然后按照分别确定的价款,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款。
    拆迁人提供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户型设计必须符合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与套型。补偿房屋的位置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所

www.dichanshequ.com 在区位的两个类别,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与拆迁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补偿房屋的选择顺序按照被拆迁人搬迁先后顺序确定。优先照顾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及下肢严重残疾者。
    第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评估业务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协商选定。同一范围、时效的拆迁项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但是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建设工程,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直接指定评估机构。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八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补偿。新建市政建设工程、住宅建设工程的,给予易地补偿房屋;新建非住宅建设工程、非住宅和住宅混合单体建设工程的,给予就近补偿房屋。
    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所拆除房屋原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的30%,补偿房屋的位置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两个类别。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与拆迁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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