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房政字〔2007〕5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07〕14号),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管理,规范开发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3个或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经项目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开标评标过程报告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式四份);
(六)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三、经县(市)区房管部门核准,采取协议方式选聘
(二)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报告;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式四份)。
四、市房管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备案,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加盖济南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用章”。备案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留存市房管部门,三份返还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
五、自2007年8月日起,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一份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违反《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擅自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的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