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07)74号
发布日期:2007-10-7
执行日期:2007-10-7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住房解困工作推进力度,目前全省所有市县全部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应当看到,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较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来自:www.dichanshequ.com)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大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
三、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度,2007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要全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提出保障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市、县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健全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对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分别参照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减免的租金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一解决,保证房屋的正常维护和安全使用。
(三)多渠道增加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确有必要的,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档次,按租赁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担适当的租金支出。
(五)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统筹研究确定,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相衔接,防止重复交叉。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和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二)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尤其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实现相对分散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采取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变“暗补”为“明补”,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自主选购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三)规范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及成本审核明细应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核准通知书,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轮候排序。
(四)严格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具体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已减免的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因素确定。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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