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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

浏览:6598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9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

www.dichanshequ.com 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政府确权发证。
    第八条 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
    (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
    (五)四至认界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林权证;对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量和范围使用林地,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征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退。
    第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第十一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

www.dichanshequ.com 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章 森林和林水保护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封山育林,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做好林地和林木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并建立群众性的护林制度。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林地所在的单位,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并编制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预防和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十五条 森林分布集中的乡(镇)、国有林场、乡村林场、森林公园、风景游览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护林防火队伍,配置护林防火设施和器械,并配备专职护林人员。
    第十六条 每年自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自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并可根据林地状况和气象火险等级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
    在林地内森林防火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 本市对水源涵养区和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芽、萌孽能力的疏林地、灌丛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人工造林难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的宜林地、水土流失区,以及新造幼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实行封山育林。
    第十八条 封山育林实行分级管理。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封育范围、封育类型、封育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封育区边界周围埋设界桩,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标牌。标牌上应当注明封育范围、封育类型、封育期限和保护管理责任人。
    林业经营单位在育林区边界周围可以设置防护栏。
    第十九条 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保护区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划定,涉及跨县(市、区)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划定,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界极。
    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禁止改作他用。

www.dichanshequ.com 对其林地范围内的林木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禁止其他方式的采伐。
    第二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进行资源调查,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珍贵树木和采集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建房、修坟墓、采树种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和宜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林产品、野生植物的检疫,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森林、林木发生森林检疫病虫害或大面积森林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划定疫区、保护区,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做好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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