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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浏览:6965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违法经营活动。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

    (一)营业性演出;

    (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

    (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四)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晶的收售、展销、拍卖;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八

www.dichanshequ.com )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

    (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接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合知理由。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向文化市场经营者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三章 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nbs

www.dichanshequ.com p;   第十三条 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

    (三)不得允许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戏场所;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三十八度的饮品;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

    (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

    (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

    (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

    (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

    (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索求或接受色情服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品入场。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章

www.dichanshequ.com 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特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六十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

    得少于四十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十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六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

    (二)舞厅亮度不得低于四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六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三勒克司;

    (三)歌舞娱乐场所扩声系统正常使用在九十六分贝以下、场外噪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灯光、音响技术持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和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红灯显示的疏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购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台游艺视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四十平方米,球台间距不得少于一点五米,其他游乐场所经营面积必须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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