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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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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2004)提要: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下列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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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下列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者负伤者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七条 发生重伤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二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发生重伤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单位可进行口头报告,同时应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等书面报告,传真至上级部门。

  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告单位应持续报告抢险进展情况和人员伤亡的变动情况,直到事故抢险工作结束。

  第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序,及时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制度。

  (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当在2日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二)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主管领导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向省建设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

  (六)事故现场图片、音像资料。

  第十二条 重伤以下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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