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质〔2008〕426号
2008-7-1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档案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以反映监督活动为主要目的、有归档价值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档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负责全省监督档案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监督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监督注册相关资料文件: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有关质量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审查表;
(3)监督注册登记表。
2、监督工作计划(方案)。
3、监督抽查、巡查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1)监督抽查(巡查)记录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2)监督抽测记录;
(3)质量问题调查笔录、《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或暂停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建议书》、《复工通知书》;
(4)质量整改回执及相关文件资料。
4、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1)竣工验收方案;
(2)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3)竣工验收监督《质量整改通知书》;
(4)竣工验收质量整改回执及相关文件资料。
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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