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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736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而未收缴物业维修基金的住宅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

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共有房屋由共有人按产权比

例分担,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售房单位应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可以从售房款中列

支。

  第二十九条 物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公有设备的维修及购置经营用房

,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物业维修基金,一般由业

www.dichanshequ.com 主委员会提出年度维修计划,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委托

物业企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并

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综合验收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建设工程总面

积3‰的物业管理用房,但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以成本价提供建设工程总面积4‰的经营用房,但

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接收,属业主委员会所有,可由业主委员会租

给物业企业使用,其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但不得转让、抵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或管理不善,造成住宅居住、使用环境状况恶化

,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等

级证书等处罚。业主委员会可以据此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业主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按合同

约定加收滞纳金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补办资质手续。限期

未改正,又未补办资质证书手续的,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规

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者其他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十九条1至3款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违反第十九条4至6款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

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综合验收手续。购房者不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房地产管理部

门有权拒绝办理其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人员将管理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办公、商用楼房等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

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

www.dichanshequ.com 公室 2001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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