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
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未经相邻业主书面同意或无业主委员会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责任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鄂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鄂州政发
〔20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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