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参与拟定出让定价。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供应以资金安全为前提,以提高效率为目标,严格执行计划,保证储备需要,提高周转速度,降低成本,增加土地收益。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应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储备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土地储备增值收益,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核算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出让金(含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二)土地收购成本;
(三)土地整理成本;
(四)土地储备成本;
(五)土地供应成本;
(六)增值收益;
(七)其它。
储备土地增值收益可部分作为土地储备中心资本金,用于土地储备供应发展及土地储备供应风险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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